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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确认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

时间:2024-09-24 09:06:08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4〕391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事项未履行告知义务,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告知。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申请人补正后的复议申请并于3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1月13日通过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投诉举报安徽朵芬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滴眼液违法一案(单号:XA21115214932),被申请人2024年1月15日签收后,关于投诉是否受理未告知本人。仅仅在1月25日告知立案调查,投诉部分仅仅告知商家同意退款,对赔偿表示拒绝,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此单投诉的程序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其程序违法。其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具体到本案,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是投诉举报信,既有请求被申请人核查违法线索的请求,又有要求民事赔偿的诉求,同时进行了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理应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其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收到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理应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投诉的结果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投诉是否受理的相关告知,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行政知情权,其未履行是否受理投诉的法定职责,属于程序违法。具体到本案,是否受理告知时间计算为2024年1月15日+7个工作日=2024年1月23日。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吴国忠的投诉举报信,1月17日流转到执法人员手中。申请人反映其购买了安徽朵芬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一款滴眼液产品,要求退款13.4元,赔偿1000元以及精神损害1000元,并要求依法处理、依法回复、给与奖励。1月1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朵芬妮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月25日,经分管领导批准,被申请人对朵芬妮公司进行立案调查。针对投诉部分,申请人提出退款、赔偿1000元及精神损失1000元,经与朵芬妮公司负责人沟通后同意退款,但明确表示不同意赔偿请求。故被申请人短信告知可以退款,但朵芬妮公司对赔偿1000元的要求表示拒绝。因两个赔偿均为1000元,虽未展开告知,但并不影响朵芬妮公司对申请人赔偿请求表示拒绝的意思表示。2024年1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务短信将上述投诉和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投诉部分的回复时间确已超过7个工作日,程序瑕疵但不影响申请人实体权利,执法人员在日后的工作会多加注意。对于举报奖励部分,因该案件尚未结案,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应满足结案并被行政处罚,该案尚未结案,故未告知,待结案后将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接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查看了该产品网页信息,标题中有“眼药水”,后商家解释称为了引流,标题内容为“可搭缓解疲劳眼药水”。网页详情中含有“使用蓝莓叶黄素水润有神”等内容,查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该产品不含蓝莓叶黄素成分,朵芬妮公司涉嫌虚假宣传,2024年1月25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产品属于医用退热凝胶,是一类医疗器械,但是产品包装上写有“适用于:视疲劳、眼干、眼涩、眼部肿胀”,产品款式类似可滴入眼睛里的眼药水、滴眼液等,但产品备案信息明确写有“预期作用: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淘宝等网络平台,上述情况不在少数。随后,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管局网站上进行了提问,未得到回复。2024年2月29日,合肥市市场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发了一份“关于形似滴眼液的‘医用退热凝胶’风险提示”,与本案极其类似,内容明确要求相关企业自查整改,对继续销售上述产品的,应当予以依法处罚。朵芬妮公司于1月19日检查当日立即下架了产品,同时提供了该产品的进货票据、经销商资质以及整改报告。朵芬妮公司于1月底将剩余产品退回经销商,因货到付款无法提供邮寄单据。经比对随货同行单、退货单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可确认该产品实际销售量为21件属实。鉴于该产品的销售量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朵芬妮公司积极配合并及时下架了产品,故对该违法行为未予立案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反映其购买了安徽朵芬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款滴眼液产品,该产品存在违法问题,要求退款13.4元,赔偿1000元以及精神损害1000元,并要求依法处理、依法回复、给与奖励。

  2024年1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1月19日对安徽朵芬妮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一款草莓叶黄素滴眼液,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调查。对于投诉部分,商家同意退款,对赔偿1000元的要求表示拒绝。”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1月15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于2024年1月25日告知申请人立案和拒绝调解的结果,但未能在法定的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该投诉是否受理,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告知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的结果,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投诉受理告知义务已无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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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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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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