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撤销巢湖市政府批准注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编号015-0756)的行为
时间:2024-09-12 09:05:06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20〕365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批准注销傅××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编号015-0756)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批复。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我是巢湖市苏湾镇寨山村码头尹自然村村民傅××,对于巢湖人民政府、巢湖市农业农村局在2020年6月18日官方网站上发布注销我本人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一案不服,此文至今未送达给我本人,为此我请求上级领导机关给予复议。因我村村民外出打工,大面积土地出现抛荒,当时的农业税费收缴困难,大量浪费了土地资源。在2002年国家实施退耕还林政策下达后,农民农户得到这样的消息,踊跃而主动的要求退田给村委会,与村委会签约了《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合同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土地的流转方式:转让。然后村委会通过变更的方式又重新发包给我,我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相继村委会和镇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退耕还林证》、《林权证》,同时我在(2006) 皖行终字第0080号(行政判决书)和(2008)皖行终字第0005号(行政判决书)分别我获得了安徽省高院的两份胜诉判决书(复印件附后面)。我的一切手续与证件和全镇造林户一样,甚至比别人的证件更齐全,为什么别人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注销,难道我们不是一个政府颁发的吗?以上情况导致我2019年退耕还林补贴全镇造林户都发下去,把我一个人的补贴不发。全镇采伐证申请都批,我的申请又为什么不批,严重侵害了我个人的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案涉土地已用于退耕还林,且发放林权证,申请人所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应予已被注销。依据200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对于耕地依法应予以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林地依法应予以发放林权证。2002年,申请人所在苏湾镇寨头村委会码头自然村实施了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较之二轮承包时发生变化。2003年,苏湾镇对承包经营权证进行补发、换发,案涉土地当时已退出耕地转换为林地,由于当时村镇两级对承包政策理解有误,对原告流转的123.37亩(后变更为103.9亩)用于退耕还林的土地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6年,寨山村尹必术等人就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2006年8月28日的《行政判决书》( [2006]皖行终字第0080号)中认定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在当时为申请人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不违反规定,2006年9月 30日,巢湖市居巢区林业局根据原告承包的土地性质给予颁发《林权证》。依据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的《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据此,2020年1月,巢湖市苏湾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请示注销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申请人经审核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 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综上,被申请人所做出的注销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所在苏湾镇寨头村委会码头自然村于2002年实施退耕还林。 2003年,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为申请人流转的123.37亩(后变更为103.9亩)用于退耕还林的土地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8月28日的《行政判决书》( [2006]皖行终字第0080号)中认定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政府为申请人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不违反规定。2006年9月 30日,巢湖市居巢区林业局为申请人颁发了居林证字(2006)第00566号《林权证》。《林权证》载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寨山村委会,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亦为寨山村委会。2020年1月6日,巢湖市苏湾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呈送《关于撤销苏湾镇寨山村委会码头尹自然村村民傅××<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请示》(苏政[2020]2号),经被申请人批准,巢湖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6月18日在巢湖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公告,注销申请人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编号015-0756)。
本机关认为:一、《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该条文并未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之后,就必须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申请人以该条文为依据批准注销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机关认为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二、居林证字(2006)第00566号《林权证》载明的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寨山村委会,并非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注销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会给申请人带来不利后果,因此更不能仅以有了《林权证》就不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理由,而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4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批准注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编号015-0756)的行为。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4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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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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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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