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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撤销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李××户养鸡场房屋及设施(备)等补偿的通知》,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

时间:2024-08-29 17:39:53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复决〔2019〕132号

  复议请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关于李××户养鸡场房屋及设施(备)等补偿的通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补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照《半汤街道2016年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实施方案》、《半汤街道2016年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实施方案》的补充说明、江苏德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重新作出补偿行为。同时请求对合肥巢湖经开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第1期2017年1月4日)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6号)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李××系巢湖凤凰养殖场下岗职工,2005年承包巢湖市力寺行政村荒岗地,经营期限二十年,从事林木种植、养殖等综合经营活动,建有鸡舍、仓库、住房厨房配电房、彩钢瓦、大棚等建筑物,养殖了3万只鸡,办理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证照。2017年12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合复决[2017]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履行补偿职责。2018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户养鸡场房屋及设施(备)等补偿的通知》的行为。2018年4月1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合复决[2018]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上该通知,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补偿行为。2018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系争《关于李××户养鸡场房屋及设施(备)等补偿的通知》,该通知的内容、结论及理由与2018年1月6日的补偿行为基本一致,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行初27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系争补偿决定。申请人认为:

  一、依据“会议纪要”作出补偿决定违法。被申请人依据会议纪要区分村内村外两种标准作出的补偿决定,业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的合复决[2018]12号行政复议决书认定违反总体公平和横向公平而撤销。

  二、依据“会议纪要”作出补偿决定违反信赖保护。《半汤街道2016年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实施方案》第三页规定整治目标:……在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关闭拆除辖区畜禽养殖场(户)……;第四页规定工作步骤和方法:宣传发动阶段12月5日-10日,调查核实阶段:12月11日-15日,协议签订关闭拆除阶段12月16日-30日,验收阶段12月30日-31日。《半汤街道2016年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实施方案》、《半汤街道2016年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实施方案》的补充说明中明确规定对于养殖的鸡每只20元给予补偿。申请人在辖区街道、村居委工作人员宣传动员情况下,也在了解到上述补偿标准和时间节点的情况下,按照政府要求,在2016年12月30日之前将养殖场的鸡全部处理。在2017年元旦放假后,协商补偿事宜时,街道、村居委工作人员说管委会有文件不能按照一只鸡2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被申请人依据2017年1月4日作出的“会议纪要”,对2016年12月30日之前的关闭拆除行为作出补偿决定,违反了依赖利益保护原则。

  三、巢湖经开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不合法。第一,制定主体不合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养殖场关闭拆除的补偿责任主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养殖场关闭拆除实施方案的制定主体应是相当于县级人民政府的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本案中,该会议纪要仅仅是建设发展局、财政局、公安分局、半汤街道、诚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部分人员参与并形成的意见,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员没有参与,更没有管委会领导参与并组织协调。第二、会议纪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统一,内容前后矛盾。会议纪要规定养殖场关闭拆除补偿标准分为村内和村外,但没有规定什么是村内,什么是村外。在村所有的土地范围内即为村内,这样的理解是可以成立的。然而被申请人按照较低村外标准给予申请人补偿,显然不公平。同时,要村外养殖场的关闭拆除补偿方案中,第1条规定按照养殖场面积对所养殖的家禽给予补偿,而第5条规定要对家禽数量严格把关。第三、会议纪要制定、实施时间违反法不溯及即往原则。依据2017年1月4日作出的“会议纪要”,对2016年12月30日之前的关闭拆除行为作出补偿,明显是想通过此方法,降低补偿费用的支出。

  四、评估报告未送达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作出补偿行为所依据的巢湖兴华资产评估事务所、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没有送达申请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行初27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的评估报告未送达。

  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6号)不合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补偿行为的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6号),制定主体不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补偿行为严重违法,请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户养鸡场房屋及设施(备)等补偿的通知》内容适当,依据充分。根据国务院、安徽省及《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农业委员会、环保局关于促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合畜水〔2016〕3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被申请人决定对本区域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依法进行关闭拆除。被申请人的下属单位半汤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规定印发了《半汤街道2016年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实施方案》(半办〔2016〕208号)、《<半汤街道2016年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实施方案>的补充说明》(半办〔2016〕222号),对本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的补偿范围和标准等进行了明确和规定。因申请人从事养殖的场所在农村集体山场,不在村庄内,故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诉称的按照20元每只的补偿标准不适用于申请人。二、依据相关规定,在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从事养殖经营的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的标准进行补偿后,对申请人的相关设施不再予以补偿。但考虑到申请人当比较支持配合工作及实际投入等因素,被申请人参照“巢湖市2016年关闭畜禽养殖场(户)养殖设施及附属物登记表”和“巢湖兴华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对申请人养殖设施及附属物给予了补偿;对养殖区域内涉及的苗木,被申请人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该两份报告,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补偿问题进行谈判时当面予以告知,否则申请人怎么会知道有该两份报告及其内容。江苏德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系申请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单方自行委托评估的,不能作为补偿依据。三、被申请人要求对《会议纪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会议纪要》本身只是根据会议情况或者针对特定事项的记载与传达,其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普遍约束力,而且涉案的《会议纪要》也不是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以涉案《会议纪要》不属于行政复议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的范围,所以申请人要求对其法律效力做附带性审查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合复决[2017]173号)已对此有明确意见。四、《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6号)系合肥市人民政府基于法定职责作出,其内容并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且该文件确立的措施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认为《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内容合法,制定程序适当。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巢湖市半汤街道力寺林场经营巢湖市李××养鸡场。为落实安徽省及合肥市禽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街道办事处印发了《半汤街道2016年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实施方案》(半办[2016]208号),决定关闭拆除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申请人的养鸡场在拆除范围内,申请人已经按照《方案》的要求将养鸡场内养殖的鸡全部予以处理。根据本机关合复决[2018]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关于李××户养鸡场房屋及设施(备)等补偿的通知》,决定对李××养殖场补偿1065588.4元。2018年11月3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行初27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该《关于李××户养鸡场房屋及设施(备)等补偿的通知》。2019年5月13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系争《关于李××户养鸡场房屋及设施(备)等补偿的通知》,决定对申请人补偿1103268.4元。

  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行初273号行政判决书在判决部分表述:“《补偿通知》(指2018年5月18日的《关于李××户养鸡场房屋及设施(备)等补偿的通知》)缺乏事实基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所依据的评估结论符合法定程序,如评估机构如何选择、评估结论如何送达,何时送达等问题均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对于2019年5月13日的《关于李××户养鸡场房屋及设施(备)等补偿的通知》,被申请人仍然未能提供证据表明所依据的评估结论符合法定程序,如评估机构如何选择、评估结论如何送达,何时送达等问题均没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行初273号行政判决书是生效判决,该判决书以巢湖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没有证据表明《补偿通知》所依据的评估结论符合法定程序,如评估机构如何选择、评估结论如何送达,何时送达等问题均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为理由之一,决定撤销该《补偿通知》,巢湖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再次作出《补偿通知》时,就不能与该判决书相违背。因系争《关于李××户养鸡场房屋及设施(备)等补偿的通知》仍然存在上述问题,故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户养鸡场房屋及设施(备)等补偿的通知》,并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8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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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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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实践中有延期之情况,但不是很多。两个月后,复议决定下来了。如果你胜了,你就无需再向法院起诉。而对方行政机关败了,也不能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如果行政复议你赢了,你就直接赢了,根本不需要像直接走行政诉讼那样漫长的路程。

  其二,行政复议绝大部分案件是实行书面审理的。这就意味着你不需要为了开庭而奔波。行政复议对于原告(申请人)的好处还是比较明显的。

  其三,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不开庭,虽然可以申请听证,但实践中很少,书面审理是常态。书面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申请人)看不到对方的答辩和证据,也无从得知审案人员的心思和观点,这就给原告(申请人)造成了很大的盲区——明枪易躲,暗箭难防。谁知道对方会怎么样?审案人员会怎么想?

  所以,这就要求原告(申请人)一方有比较高深的法律素养:

  第一,必须掌握扎实的行政复议(诉讼)技术。

  这要求原告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系统理论并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不是只看懂了几个法律条文。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自己随便看了看法律条文然后自己去提起了行政复议,最终搞得“出师未捷身先死”。陈丹丹律师接触的案件太多了,有些案件本来是可以胜的,却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一知半解(实为误解)好好的断送了光明前程。事后陈丹丹律师想给他们补救都觉得很难。

  第二,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由此产生的预见力、洞察力。

  因为复议案件不开庭,所以你需要能够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怎样的答辩以及复议审案人员如何思考焦点问题,并进而作相应的准备。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有些行政案件规定了复议前置,换句话说就是必须先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去法院诉讼。

  为此,陈丹丹律师在此网站,整理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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