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推荐

行政诉讼实务:最高法虽然答复对于根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却给当事人挖个坑

时间:2024-07-23 17:03:45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最高法在7月5日,举办第四期“行政审判讲堂”,在答疑环节,解答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最高法的答复:“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属于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的“法律另有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此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属于公民的合法权利。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未剥夺或者限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不能从上述规定中,反向解释为排除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复议期限适用行政复议法第20条、第21条等规定。即,一般情况下,申请复议期限是60日。”这个答复表面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保障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背后却存在一个很大的隐患。

一、最高法的答复给当事人挖了一个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只有15天,但是根据最高法的答复,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六十天,这样很多当事人会首选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去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在超过十五日之后,也就是超过《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后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维持《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不服再一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能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之规定一并裁定驳回原告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的起诉。换一句话说,虽然最高法答复告知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很有可能失去复议维持之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复议维持共同告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根据最高法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对该款的解释:“本条第七款是关于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理条件、但复议机关仍然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一并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该款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一并作出裁判”的规定,弥补了《适用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只规定“一并作出判决”而未规定“裁定”的不足。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复议受理条件,与行政诉讼法及本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受理条件基本一致,比较常见的如利害关系、申请期限与起诉期限、受案范围等。以利害关系为例,如果复议机关对于申请人资格的判断有误,进而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利害关系(无申请人资格)应当驳回起诉,则应当全案裁定驳回起诉。再如:在对原行政行为已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复议机关不仅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并且告知原告有权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维护起诉期限制度从而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出发,不应认为因超过起诉期限而已经丧失了的诉权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重新获得,故亦应全案裁定驳回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为不完全列举,只要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均应当按照本款规定依法审查处理。”

从该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不仅要审查复议决定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同时也要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如果原行政行为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产生这样一个问题的根源就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是短于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这样的问题既然已经出现,还是需要最高院进一步完善。

参考的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相关的问题;

2、浙江省高院案例:原行政行为已超过起诉期限,即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法院仍应以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

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复议维持共同告的特别规定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是一个重大利好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案件,拿不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不知道是不受理还是要对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审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七款之规定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即使复议机关错误受理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维持的决定,到了法院,法院也会重新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同时满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如果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即使复议机关受理该案件,作出维持的结果,法院也会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这个结果对于复议机关而言不属于败诉,我甚至一段怀疑最高法设立该条款时,就是鼓励复议机关大胆的受理案件。

最高法的答复虽然解决了根据《土地管理法》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但是忽略了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各地的法院在执行的时候势必又会五花八门,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最好是能在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要给法院留下裁定驳回你起诉的机会。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五期答疑实录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四期答疑实录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