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意见违法,责令补救督促整改到位
时间:2023-11-09 11:28:28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裁判要旨
1.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适格原告为业委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或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已收房、已办产权证或已缴纳物业费但未明确放弃诉讼权利的业主、以个人名义起诉被裁定驳回的业主不因其收房、办证、缴纳物业费及先前起诉行为丧失原告资格。
2.同一规划许可证应整体验收,不得分楼、分栋验收。
3.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判决确认违法,同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
关键词
行政 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资格 群体性事件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方式
基本案情
原告吴跃飞等人诉称:原告购买了第三人上饶市广丰区宏琦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宏琦公司”)开发的广丰国际商贸城房屋。后原上饶市广丰区城乡规划局对案涉建设工程作出竣工规划核实合格的意见。原告认为案涉工程在停车位、绿化率、垃圾房等方面不符合规划许可条件,且分栋验收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
被告上饶市自然资源局广丰分局(以下简称“广丰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宏琦公司辩称:1.案涉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意见依法有据。2.已收房、已办证及已起诉业主因先前行为,已丧失原告资格;原告起诉状中部分业主没有联系方式,追加申请书中无签名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应认定为原告,扣除上述人员及不适格业主,本案起诉原告未过业主或专有建筑面积半数,不符合起诉条件。3.案涉项目建设工程许可证颁发在先,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后,该规划许可内容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宏琦公司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开发广丰国际商贸城项目。2017年4月、5月间,原上饶市广丰区城乡规划局(职权现已整合到广丰自然资源局)向宏琦公司颁发了五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对应该项目一期的A1-1栋至10栋楼、A1-11栋至20栋楼、A1-21栋至26栋楼、A1-28栋至36栋楼、A1-27栋楼。之后,吴跃飞等人与宏琦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8年12月28日,宏琦置业公司申请对该商贸城一期(A1-2栋至10栋、A1-14栋至26栋、A1-29栋至36栋楼)进行规划验收。2019年1月11日,原上饶市广丰区城乡规划局经核验后对该项目一期(A1-2栋至10栋、A1-14栋至26栋、A1-29栋至36栋楼)出具案涉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意见。2019年8月8日,本案原告之一周洪晨起诉请求撤销该核实合格意见,因个人起诉不符合原告身份被裁定驳回起诉。2020年1月9日,吴跃飞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核实合格意见。一审审理中,部分业主要求追加为原告参与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德兴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赣1181行初4号行政判决,撤销原上饶市广丰区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宣判后,广丰自然资源局、宏琦公司提出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0)赣11行终155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原上饶市广丰区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意见违法,责令广丰自然资源局采取补救措施,督促宏琦公司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将停车位、绿地率等未核实规划指标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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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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