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行终122号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裁定书
时间:2022-01-03 13:40:08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案由:行政协议
案 号:(2019)皖行终122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19.3.15
审理经过
张胜新、梁治玉、张某1、张某2(以下简称张胜新等四人)因诉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铜官区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7行初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张胜新等四人向一审法诉称,2013年,原、被告签订《统拆统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被告未交给原告),将原告位于铜陵市狮子山区新庙西村19栋9号房屋(64平方米)交由被告征收。协议签订后,原告实际将房屋交由被告处置并进行拆除。2013年8月23日,被告将《统拆统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共计47917.6元支付给原告。之后,被告不再履行《统拆统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交付安置房屋和过渡费的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一直未能解决。2017年11月27日和2018年1月8日,铜官区西湖镇人民政府、铜官区政府就原告的要求分别进行信访答复。但原告认为被告的答复不符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统拆统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立即履行交付安置房和支付过渡费的义务;2.判令被告支付原张某2过渡费(自出生后18月按照每月180元标准,超过18个月按照每月360元标准支付);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2013年铜芜路绿化带建设项目拆迁户,张胜新作为乙方与甲方即原狮子山区人民政府签订了《统拆统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内容为:一、乙方家庭户人员包括(张胜新、梁治玉、张某1),乙方自愿代表家庭户人员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将本户位于铜芜路绿化带建设工程征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交甲方进行拆迁,如果乙方家庭成员中有对乙方签约行为不认可的,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七、本协议签订后,如发现乙方家庭人员中,有不符合安置而约定安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乙双方应根据安置政策规定,重新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以原告不符合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政策为由,未履行该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2013年铜芜路绿化带建设项目拆迁户,原告与原狮子山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统拆统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在2013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把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此之前形成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纠纷一般不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通过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综上,原告张胜新、梁治玉、张某1、张某2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胜新、梁治玉、张某1、张某2的起诉。
张胜新等四人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系错误地、机械地、片面地理解法律,依法应当予以纠正。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的确发生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但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协议书的行为发生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协议书的内容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费、分配安置房。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和铜陵拆迁安置工作实际,都是先拆迁后安置,并在安置房分配时计算支付过渡费。2017年国庆期间,上诉人得知部分拆迁户已经分配了安置房,便向铜官区西湖镇人民政府报告,要求履行协议书。此时被告知被上诉人是故意不履行协议书,且被上诉人承诺重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被上诉人始终未与上诉人协商处理,上诉人遂提起本案诉讼。2.不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受案范围。被上诉人不履行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导致上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行政协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本案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根据(2017)最高法行再99号行政裁定书的观点,新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依法具有溯及力。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对有关新旧法律适用以及法不溯及既往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条款,除非明确规定不溯及既往或者因条款性质不适宜溯及既往的,原则上对有关受案范围、审理程序、裁判种类等属于法院裁判职权专属事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均应当适用新的规定进行裁判。因此,对形成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的行政协议,如果协议双方未明确约定争议解决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途径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立案受理。5.根据江必新大法官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对行政协议,只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才继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本案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起诉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处理。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7行初20号行政裁定;2.判令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3.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安徽高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张胜新户与原狮子山区人民政府签订《统拆统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继续行驶原狮子山区人民政府职权的铜官区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该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提供安置房屋的义务。后张胜新通过2017年11月向铜官区西湖镇人民政府申请信访答复、2017年12月向铜官区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核,得知未予安置的原因,并被告知铜官区西湖镇人民政府将与其重新签订协议书。在铜官区人民政府未直接或委托相关单位与张胜新户就征迁其房屋重新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张胜新户因认为铜官区人民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就上述《统拆统建拆迁安置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张胜新等四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7行初2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判长 周 辉
审判员 王新林
审判员 钟祖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阮秀芳
书记员潘玉丹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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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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