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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行政机关附条件的认定违法建筑是否合理?

时间:2023-10-23 10:50:46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网友咨询陈丹丹律师:行政机关附条件的认定违法建筑是否合理?

  陈丹丹律师解答:有的征迁项目中,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在房屋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根据房屋建成的年限,按《安置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上述内容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法认定违法建筑的理念和标准相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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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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