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版)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时间:2021-07-05 09:45:40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芜政办〔201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2017年版)
一、重置价格
类别 | 重置价格(元/平方米) | 建筑结构及设施状况 | 备注 | |
结构 | 等级 | |||
钢混 | 1637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梁柱、现浇整体装配,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 三层以下框架结构 | |
混合 | 1 | 1646 | 砖墙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预制或现浇楼地面,平屋面或瓦屋面,水、电、厨、卫等设施配套,且一次性设计施工。 | 四层以上(含四层) |
2 | 1560 |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 三层以下 | |
砖木 | 1 | 1374 | 砖墙承重,钢(木)屋架,瓦屋面,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厨、卫等设施。 | 二层(含二层)以上 |
2 | 1248 | 钢(木)屋架,瓦屋面,砖墙围护,水泥或木地面,有水、电设施。 | 单层 | |
全钢 | 1 | 1323 |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8米(含8米)以上,有水、电设施。 | 单层 |
2 | 1223 |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4.5米(含4.5米)以上8米以下,有水、电设施。 | 单层 | |
3 | 1116 | 钢筋混凝土基础,混凝土地面,钢柱,钢梁,钢板或砖墙围护,钢板屋面,檐口高度小于4.5米,有水、电设施。 | 单层 | |
简易 | 1 | 633 | 不规则木或预制屋架,瓦屋面,砖或水泥地面,有水、电。 | 含其他结构 |
2 | 466 | 不规则木或竹屋架,各类屋面,竹、木板或土墙,三合土或简易水泥地面,有电。 | ||
说明 | 1.住宅用房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计算;2.非住宅房屋层高4.5米以下的重置价格按上述标准的80%计算(全钢结构除外),层高在4.5-8米之间(含层高8米)的重置价格按标准的85%计算,层高超过8米以上的按标准的90%计算。 |
二、住宅房屋区位价格
区位类别 | 区位价格(元/平方米) | 范 围 |
一类 | 6900 | 长江-赤铸山西路-芜宁铁路-皖赣铁路-弋江中路-青弋江-芜铜铁路-利民中路-利民西路-长江 |
二类 | 6100 | 1级:长江-地方铁路-长江大桥引桥-弋江中路-赤铸山东路-扁担河-神山路-海晏路-青弋江-松元路-利民东路-弋江南路-大工山路-长江(扣除该范围内一类区域) |
5400 | 2级:①芜宣高速-赤铸山东路-弋江北路-芜宣高速②青弋江-中江大道-大工山路-弋江南路-利民东路-松元路-青弋江③漳河-大工山路-芜铜铁路-峨山东路-漳河 | |
4300 | 3级:①长江-新电厂北-长江北路-规划道路-银湖北路延伸段-汽纬一路-凤鸣湖南路-港湾路-鑫龙电器北-九华北路-中兴机械北道路-芜湖东站-芜宁铁路-飞翔路-扁担河-芜宣高速-长江大桥引桥-地方铁路-长江②神山路-扁担河-青弋江-海晏路-神山路③大工山路-中江大道-水系-漳河-峨山东路-芜铜铁路-大工山路 | |
三类 | 3400 | 1级:①长江-北边界-东边界-沿江高速-芜宣高速-梦溪路-北京东路-芜屯路-规划道路-沿江高速-扁担河-飞翔路-芜宁铁路-芜湖东站-中兴机械北道路-九华北路-鑫龙电器北-港湾路-凤鸣湖南路-汽纬一路-银湖北路延伸段-规划道路-长江北路-新电厂北-长江②青弋江-荆山河-沿江高速-大工山路延伸段-中江大道-青弋江 |
3050 | 2级:①北边界-水系-清水河路-北京东路-梦溪路-芜宣高速-沿江高速-北边界②青弋江-扁担河-沿江高速-规划道路-芜屯路-清水河-青弋江-水系-荆山河-火龙路-两湖-芜铜铁路-规划道路-规划道路-白马山路-长江南路-水系-中江大道-大工山路延伸段-沿江高速-荆山河-青弋江③长江-漳河-峨溪河-西边界-横山河-小江-长江 | |
四类 | 2850 | ①东边界-清水河-芜屯公路-北京东路-清水河路-水系-东边界②水系-青弋江-大工山路延伸段-荆山河-水系③两湖-火龙路-荆山河-竹港河-湾石路-滨河路-漳河-水系-长江南路-白马山路-规划道路-规划道路-芜铜铁路-两湖④长江-小江-横山河-西边界-长江⑤裕溪口区域 |
五 类 | 2700 | 大工山路延伸段-青弋江-南边界-峨溪河-漳河-滨河路-湾石路-竹港河-荆山河-大工山路延伸段 |
三、住宅房屋成新系数
建筑年代 | 1986年以前 | 1986年至1995年 | 1996年至2005年 | 2006年以后 |
成新系数 | 0.80 | 0.80-0.89 | 0.90-0.99 | 1.001.00 |
四、住宅房屋楼层系数
|
一层楼 |
二层楼 |
三层楼 |
四层楼 |
五层楼 |
六层楼 |
七层楼 |
|||||||||
一层 |
+0.08 |
+0.04 |
+0.02 |
0 |
-0.01 |
-0.01 |
-0.01 |
|||||||||
二层 |
+0.04 |
+0.03 |
+0.02 |
+0.01 |
+0.01 |
+0.01 |
||||||||||
三层 |
+0.02 |
+0.02 |
+0.05 |
+0.05 |
+0.05 |
|||||||||||
四层 |
0 |
+0.03 |
+0.05 |
+0.05 |
||||||||||||
五层 |
-0.01 |
+0.04 |
+0.04 |
|||||||||||||
六层 |
-0.02 |
0 |
||||||||||||||
七层 |
-0.02 |
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 0。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公式
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
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
六、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由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附属设施补偿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3.树木补偿
4.征收补助及其他
附件1
附属设施补偿
名称 | 补偿金额 | 备注 | |
通讯 | 有线电视 | 350元/户 | 移装费 |
家庭宽带 | 108元/条 | ||
固定电话 | 108元/门 | ||
空 调 | 窗式 | 250元/台 | 移装费 |
分体式 | 300元/台 | ||
柜式3P | 400元/台 | ||
柜式5P | 500元/台 | ||
中央空调 | 400元(主机)+350元/台×分机台数 | ||
热水器 | 太阳能 | 350元/个 | 移装费 |
电能 | 100元/个 | ||
燃气、煤气 | 150元/个 | ||
室外地坪 | 水泥 | 60元/平方米 | |
砖石 | 10元/平方米 | ||
室外非住宅机动车辆停车坪 | 50元/平方米 | 混凝土厚<10厘米 | |
100元/平方米 | 10厘米≤混凝土厚<20厘米 | ||
220元/平方米 | 混凝土厚≥20厘米 | ||
围墙 | 门斗 | 100元/平方米 | |
砖石墙 | 150元/平方米 | ||
土、篱笆墙 | 30元/平方米 | ||
防盗设施 | 铁门 | 150元/平方米 | |
卷帘门 | 100元/平方米 | ||
型材卷帘门 | 270元/平方米 | ||
彩钢防盗网 | 90元/平方米 | ||
简易防盗门 | 300元/扇 | ||
品牌防盗门 | 1000元/扇 | 有注册商标 | |
外阳台 | PVC门窗 | 260元/平方米 | 自行封闭 |
铝合金门窗 | 240元/平方米 | ||
木门窗 | 200元/平方米 | ||
炉灶 | 抽油烟机 | 100元/个 | 移装费 |
嵌入式燃气灶 | 100元/个 | ||
燃气开户费 | 2000元/户 | 选择产权调换的不补偿 | |
卫生设施 | 洗脸池 | 250元/个 | |
浴缸 | 850元/个 | ||
坐便器 | 500元/个 | ||
蹲便器 | 230元/个 | ||
化粪池 | 300元/个 | ||
粪缸 | 180元/个 | ||
其他 | 水池、煤池 | 60元/个 | |
水井 | 600元/口 | 压水井 | |
1200元/口 | 深不满10米水井 | ||
2000元/口 | 深10米以上水井 | ||
消防池、浴池 | 200元/立方米 | ||
雨棚、雨罩 | 60元/平方米 | ||
其 他 | 屋面隔热层(自建) | 70元/平方米 | 简易 |
150元/平方米 | |||
畜棚、柴草间、厕所、农机具用房 | 200元/平方米 | 砖墙、瓦顶 | |
130元/平方米 | 泥墙、瓦顶或砖墙、草顶 | ||
80元/平方米 | 泥墙、草顶 | ||
坟冢 | 1800元/冢 | 水泥结构,一冢两棺 | |
1400元/冢 | 水泥结构,一冢一棺 | ||
1000元/冢 | 土坟,一冢两棺或两棺以上 | ||
800元/冢 | 土坟 |
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相近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附件2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名称 | 补偿金额 | 备注 | |
吊顶 | 墙纸天棚 | 52元/平方米 | |
纤板、灰板条、扣板 | 45元/平方米 | ||
铝塑板 | 150元/平方米 | ||
铝板 | 96元/平方米 | ||
三合板 | 75元/平方米 | ||
石膏板 | 95元/平方米 | ||
胶合板 | 38元/平方米 | ||
墙面 | 瓷砖 | 85元/平方米 | 1.外装潢不予补偿2.不含隔墙墙体 |
铝塑板 | 100元/平方米 | ||
墙布 | 53元/平方米 | ||
墙纸 | 85元/平方米 | ||
胶合板 | 60元/平方米 | ||
喷漆、喷瓷、喷塑 | 100元/平方米 | ||
壁柜式组合家具 | 670元/平方米 | 不可移动的 | |
室内地面 | 装配式成品实木地板 | 290元/平方米 | 不含结构性原有木地板 |
地板砖、其他木地板 | 120元/平方米 | ||
水磨石 | 73元/平方米 | ||
大理石 | 235元/平方米 | ||
花岗岩 | 160元/平方米 | ||
油漆地面 | 65元/平方米 |
注: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和室内装修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
附件3
树木补偿
种类 | 胸径 | 移栽补偿金额 | 备注 |
一般树木 | 5厘米以下 | 30元/株 | 1.胸径(厘米)是指离地面1.3米处所丈量树木的直径;2.相邻树木间距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3.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树木按本标准执行。 |
6-10厘米 | 100元/株 | ||
11-20厘米 | 300元/株 | ||
21-30厘米 | 500元/株 | ||
31-40厘米 | 700元/株 | ||
41-50厘米 | 900元/株 | ||
51-60厘米 | 1100元/株 | ||
61-70厘米 | 1200元/株 | ||
71厘米以上 | 1500元/株 | ||
果树 | 5厘米以下 | 50元/株 | |
6-10厘米 | 100元/株 | ||
11-20厘米 | 300元/株 | ||
21-30厘米 | 500元/株 | ||
31-40厘米 | 800元/株 | ||
41-50厘米 | 1000元/株 | ||
51厘米以上 | 1200元/株 |
附件4
征收补助及其他
一、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区位 | 一类 | 二类、三类 | 四类、五类 |
补偿金额(元/平方米·月) | 17.00 | 14.00 | 11.00 |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 36 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 36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 36 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 4 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平方米。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一)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二)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四、其他相关补偿
(一)地下室、天面建筑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有围护墙体、水泥地面,有相应出入通道(楼梯、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房屋天面上永久性建筑的楼梯间征收时,结合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计算补偿。
1.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标准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的按5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3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20%折算面积;
檐口高度1.5以下按10%折算面积。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补偿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结合以下比例计算补偿:
檐口高度2.5米以上按7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下至1.8米按5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按30%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1.5米以下按10%计算补偿金额。
(二)架空层、阁楼补偿。
1.架空层。
(1)依坡地、凹地建筑的房屋,其架空部分有围护结构的空间层,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层高2.5米以上800元/平方米;
层高2.5米以下至1.8米600元/平方米;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400元/平方米;
层高1.5米以下200元/平方米。
(2)依坡地、凹地等建设的房屋,其房屋的架空部分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补偿金额。
2.阁楼。
房屋净层高不低于2.5米建造的阁楼,按下列标准计算补偿金额:
檐口高度2.5米以上4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2.5以下至1.8米30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平方米;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平方米。
(三)房屋阳台、走廊补偿。
与被征收房屋同期建造的阳台、走廊征收时,按下列比例折算成房屋面积计算补偿:
全封闭阳台、有柱和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70%计算补偿;未封闭阳台、无柱和无围护结构走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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