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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2-06 16:52:46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5〕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2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施行。根据工作实际,经2015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该《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原《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评估委托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2.在原《办法》第三章征收补偿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本征收项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乘以应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计算,但应扣减政策性增购面积的增购价款。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本征收项目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应予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含政策性增购面积)-政策性增购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建筑安装成本价。”
  3.将原《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计算。”
  4.删除原《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5.将原《办法》第三十九条变更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其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和项目方案执行。”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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