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综合改造房屋被强拆案委托陈丹丹律师办理(图文)
时间:2020-03-06 10:48:40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案情
贾某某是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某某村村民,育有一儿一女,在村里承包了集体土地,有合法的宅基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有200平方米住宅用于居住,在住宅前后空地建设厂房房合计1800平方米用于出租,多年以来生活平静幸福。2017年,合肥市包河区印发《淝河片区综合改造实施意见》,贾某某房屋所在地被纳入淝河片区综合改造范围。因补偿安置未达成一致,也就没有与征收拆迁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10月,国庆假期结束后,上班的第一工作日,贾某某房屋被强制拆除,屋内物品尽毁。
律师代理
随后,贾某某委托陈丹丹律师代理其拆迁维权案。陈丹丹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准备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政府部门辩称,征收合法,贾某某房屋无房屋产权证明,是违法房屋,不予补偿。
代理律师指出,无证照房屋不等于违法建筑。
第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也就是说,对于没有房屋产权证照的房屋,在征收中或征收前,政府部门应当要有认定程序,即对无证照房屋可以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也可以认定为违法建筑。(认定合法建筑和违法建筑可以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第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征地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告知被征收人,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予被征收人共同确认。
第三,当地政府在强制拆除房屋时,还是在庭审中,均未明确强拆贾某某房屋是征收强拆还是违法建筑强拆,当地政府举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总之,当地政府部门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强制拆除贾某某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某某镇人民政府2018年对原告贾某某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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