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村拆迁

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委托陈丹丹律师办理-合肥市中级法院

时间:2020-02-18 19:56:03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近日,毛某某、张某某、张某A、张某B等人不服肥西县政府未给予新增人口补偿安置待遇,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复议申请。多位村民找到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本所指定陈丹丹律师担任代理人,承办此案。

毛某某、张某某、张某A、张某B等人不服合肥市人民政府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代理意见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毛某某、张某某、张某A、张某B等四人委托,指派陈丹丹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实体上复议决定未查清相关事实

被告政办(2016)13号文欠缺《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文,违反2019年8月26日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2006被告依据政办(2016)13号文《桃花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桃花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实施翡翠路建设违法。
被告依据政办(2016)13号文不给予原告2010年迁入的儿媳妇安置人口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复议决定认定超过复议期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告拿房仅仅是拿房,不是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告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内容,原告无从得知被告肥西县政府给付房屋这一行为所包含的其他内容。
被告有没有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三、复议决定认定超过复议期限适用法律错误

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错误。
行政复议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和行政复议期限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1828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判主旨,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和期限的,应坚持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原则,可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起诉期限的规定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八)第三条也作出上述相同的规定。
本案中,从原告选房型,确定房屋位置,一直不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被告也没有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和行政复议期限。从原告拿房时间计算复议期限,原告申请复议时间没有超过一年期限。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陈丹丹律师
2019年12月18日

上一篇:返回列表

下一篇:张先生不服市政府复议决定委托陈丹丹律师办理确认违法(图文)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