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复议与诉讼

(2009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时间:2024-07-19 15:19:21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2009年08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8号

  施行日期2009年08月27日

  效力级别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上一篇:(2024年)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下一篇:(2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