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时间:2024-07-19 15:19:21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2009年08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8号
施行日期2009年08月27日
效力级别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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