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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3-12-29 11:05:39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沿革

  发文字号:〔2005〕行他字第23号

  公布日期:2005.09.20

  施行日期:2005.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行政复议

  引用本法司法案例 550 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9月20日 〔2005〕行他字第2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委会第一种意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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