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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23-10-07 10:22:43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5年10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5〕442号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鄂法制文[2005]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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