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
- 在未签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以“拆违”促“拆迁”属滥用职权
- 村民通过自治程序形成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行为是否可诉?
-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通知不可诉
- 城中村改造中的拆迁通告是否可诉?
-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否定
- 能否以未作出征地批复为由撤销拆迁过渡协议
- 城中村改造中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
- 城中村改造中的拆迁行为不宜假借村民自治形式进行
- 村委会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实施房屋强制拆除的情形
- 村委会组织实施的强拆活动,需要根据在案证据明晰是否存在行政委托还是单纯的村民自治
- 城中村改造适格责任主体的认定,不能仅凭村委会自认判断强拆责任主体
- 城中村改造责任主体的确定
- 政府作出城中村改造批复能否视为实施强拆行为的委托
- 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批复一般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或征收宅基地的效力
- 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