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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房屋不安置补偿案委托陈丹丹律师办理

时间:2020-02-15 10:38:4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案情

马先生系灵璧县灵城镇太平街道居委会人,在太平街道有一处房屋,一直用于经营小百货商店,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缴纳税费、马先生房屋用电也是按照商业用电性质缴费。
马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后,相关征收拆迁工作人员多次与马先生协商安置补偿事宜,后期也同意按照商业用房给予补偿,但是因用于产权调换房源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马先生要求商业用房补偿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灵璧县房屋征收文件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作出明确规定。依据上述规定,马先生的房屋在征收拆迁中可以认定为商业用房。
2018年元月份,马先生的房屋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单位给予马先生合法合理公平的安置补偿。

律师介入

马先生找到陈丹丹律师,经咨询办理委托手续,陈丹丹律师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分析案情,本案强拆发生时间为2018年1月份,至2019年8月办理委托的时间,政府强拆行为的发生已经过去一年半有余,远远超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期限,启动行政诉讼确认强拆违法,进而申请国家赔偿这一诉讼思路因为起诉期限超过,行不通。

变换策略

虽然强拆行为发生已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但有关部门强拆拆迁马先生的房屋的事实是存在的,并且强拆之前没有作出补偿决定,没有送达补偿决定。强拆之后虽时不时的协议补偿事宜,但直到现在也没有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征收部门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灵璧县政府、灵城镇政府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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