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合肥市包河区合作化南路(金寨路—习友路)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时间:2025-05-28 15:29:27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合(包)房征决〔2025〕3号
根据《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作化南路(龙图路-习友路)工程立项的复函》(发改投资〔2015〕285号)、《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合作化南路(龙图路-习友路)工程初步设计的复函》(合发改投资〔2019〕1012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40100201500101号)等文件,需在我区进行合作化南路(金寨路—习友路)项目建设,并已完成前期方案制定工作。现依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依法对该项目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合作化南路(金寨路—习友路)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
二、征收部门: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三、征收实施单位: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搬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五、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特此决定。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1日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提醒: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的,实践中以区县级政府的情形较为多见。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6、征收期限之内,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或是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征收方就有可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大家就要注意了,因为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拆迁,那么就具有强制性,不可能因为一户两户被征收人不签协议就推迟进度。和房屋征收决定一样,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收到补偿决定后,要及时审查作出机关,从而就能判断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安置补偿决定如果不是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就极有可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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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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