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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庐阳区一里井粮站周边城中村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时间:2024-08-28 11:53:3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2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庐阳区人民政府对一里井粮站周边城中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了《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庐)房征决(2024)第(02)号)。现将该决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五)款、《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22〕4号)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一里井粮站周边城中村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其附属物及构筑物。详见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庐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庐阳区杏林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18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具体方案。

  七、被征收人应在签约期限内与区房屋征收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区房屋征收办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补偿决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18日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提醒: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的,实践中以区县级政府的情形较为多见。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2、征收期限之内,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或是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征收方就有可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大家就要注意了,因为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拆迁,那么就具有强制性,不可能因为一户两户被征收人不签协议就推迟进度。和房屋征收决定一样,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3、收到房屋补偿决定后,要及时审查作出机关,从而就能判断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不是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就极有可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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