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合肥市仪表厂宿舍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时间:2024-08-22 09:00:18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包河区人民政府对合肥市仪表厂宿舍区改造项目作出了《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21〕第(2)号),现将该决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合肥市仪表厂宿舍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合肥市仪表厂宿舍区改造项目包河区芜湖路街道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
三、征收部门: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搬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2021年3月2日—2021年4月30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合肥仪表厂宿舍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一)。
七、 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搬迁期限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八、法律责任: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将根据相关法规作出补偿决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公告的征收决定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日
行政法专业律师陈丹丹提醒: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的,实践中以区县级政府的情形较为多见。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2、征收期限之内,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或是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征收方就有可能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大家就要注意了,因为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拆迁,那么就具有强制性,不可能因为一户两户被征收人不签协议就推迟进度。和房屋征收决定一样,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收到补偿决定后,要及时审查作出机关,从而就能判断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安置补偿决定如果不是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就极有可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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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