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三中片区安置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时间:2020-05-27 17:01:28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为保障回迁安置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现决定对庐城三中片区安置房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庐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庐政〔2012〕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为庐城周瑜大道北侧原钟山铁矿宿舍楼以东至庐江三中(原县委党校)沿线区域。(详见庐城三中片区安置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凡在上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均为征收对象,房屋征收总户数约2 户,建筑面积约585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委托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为庐城城东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补偿
此次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按预算所需费用,由财政设立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一)货币补偿
1.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下称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征收单位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在庐城三中片区安置点。
2、安置房结构、房型。安置房楼层为高层,框架结构,套型建筑面积分别约60、75、90、120、135平方米 (上述套型均不含超过8%以上的公摊面积)。安置房公摊面积按8%公摊系数计算,超出部分由征收人承担,办证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办理;物业管理费超出多层收费标准以上部分以及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费用,自安置房交付使用当月起,10年内从小区配建的经营性商业用房出租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征收人承担。
3、安置房价格。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补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以产权证等有效证件为准,共有产权不得分户;被征收人不提供证件的,按一户计算)增购最多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2200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购后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上一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套型就近上靠,必须先增购,再就近上靠,被征收人应在增购和套型上靠面积内从本方案规定的套型中选择安置房。
被征收人确因住房需要,在每户增购15平方米和户型就近上靠的基础上,需要增购的,经个人申请同意增购的,增购安置房建筑面积按4400元/平方米结算。
被征收房屋实际安置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被征收人放弃增购和就近上靠部分面积的,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建筑安装成本价的差价给予奖励。
4、征收商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在庐城三中片区安置点,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5、安置房的选择。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按期搬迁,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出具验收合格证,同一安置点的统一编号,凭验收合格证注明的顺序号,按照“先搬先选”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6、安置房楼层调节系数。楼层系数为:以居中层为均价,居中层以上每层递增10元/平方米,居中层以下每层递减10元/平方米(顶层与一楼同价)。
7、其它。
(1)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征收产权有纠纷或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搬迁,待纠纷解决或产权明晰后发放。
(3)征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庐城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按20平方米),且在庐城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除按本办法规定补偿外,可享受下列优惠:
①享受低保人数和户口簿人数一致的,按城镇居民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安置,不足人均居住建筑面积部分无偿赠与。
②低保人数少于户口簿人数的,扣除低保人数乘以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后,对低保人员按城镇居民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安置,对其余被征收房屋按规定补偿。
③对家庭人口虽已分户,但住房仍属共有产权的,低保人员按享有共有产权的人均建筑面积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不足城镇居民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按城镇居民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安置。
(4)征收个人租赁房屋的,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支付产权人,由产权人负责在规定期限内解除租赁关系,腾空房屋。
四、房屋补偿结算办法
实行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后付清货币补偿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搬迁后,先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待安置房竣工交付使用时双方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五、房屋面积和性质的界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被征收个人在其所属国有土地上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2006年3月庐城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已查处的违法建筑除外),被征收房屋(檐口高2.2米以上,简易房除外)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按航拍图标注的房屋状况给予补偿。属单位的,依据土地原用途,按照办公或生产用房给予补偿。
2006年3月庐城航拍图上无标注,其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以及被县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行拆除的,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拆除工时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补助。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未经依法批准,个人在非属自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2006年3月庐城航拍图上有标注的,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以按房屋结构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六、房屋征收奖励
本着“先搬迁、多奖励”的原则,除按房屋征收政策补偿安置外,还可享受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提前搬迁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违章建筑和檐口高度不足2.2米的附属房除外),奖励期限为30天(工作日),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前20天搬迁经验收合格的,按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第21日至25日搬迁经验收合格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第26日至30日搬迁经验收合格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超过30天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七、房屋征收方式、过渡方法
(一)房屋征收方式:此次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庐城城东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征收办具体负责房屋征收补偿业务指导和监督审核工作。被征收人房屋协议签订搬迁完毕后,其房屋拆除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业的拆迁公司统一组织拆除。被征收的房屋,被征收人不得自行拆除,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安全、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过渡方法: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采取自行过渡。住宅房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具体过渡期限以实际发生数为准),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30个月,其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每月8元/平方米支付(不含违法建筑和辅助用房),住宅房搬迁补偿费按4元/平方米(低于500元/户按500元补助)支付两次,非住宅搬迁补偿费按8元/平方米支付两次;过渡期内,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按货币基准价的5‰定额标准支付。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从被征收人交房之月发放至安置通告时止。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安置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支付一次;征收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费支付一次。
八、权利救济
(一)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部门签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县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实行“三审三公示”制度。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工作组负责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结构、用途、建筑年代等调查登记情况进行审查,其初审结果应在房屋征收现场公示,并将初审公示材料及时报庐城城东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二审,并在房屋征收现场进行二榜公示,二榜公示后报县认证办进行终审认定,终审认定结果同时在房屋征收现场、县政府网站、《今日庐江》进行三榜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三榜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履行房屋征收程序,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正式启动房屋征收工作。
被征收人应当对房屋调查登记工作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庐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等补偿、补助标准
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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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