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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土地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07-19 15:25:3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土地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陈丹丹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一向规定: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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