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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芜湖市承租企业行政诉讼获征收补偿

时间:2022-06-29 11:23:19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芜湖市某某加工厂在证照齐全且通过环保验收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被镜湖区环保分局联合方村街道办事处强行关停生产;同年10月,芜湖市某某加工厂依其要求安装环保设备时遭非法阻拦,次年10月,在芜湖市某某加工厂已安装环保设备的情况下,被环保局以设备未验收为由,责令改正并要求停产。

  2020年11月,政府部门在未通知芜湖市某某加工厂到场的情况下,完成对芜湖市某某加工厂租赁场地的征地收储,严重损害芜湖市某某加工厂合法利益且未依法给予补偿;芜湖市某某加工厂向各部门反应、信访无果。找到国恒所陈丹丹律师,经过梳理分析案情、租赁方的诉求、土地收储行为作出的主体,律师帮助芜湖市某某加工厂准备相关证据;向芜湖市镜湖区相关政府部门、方村街道办事处邮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在签收未回复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9日,陈丹丹律师代理芜湖市某某加工厂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2022年2月,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第三人。2022年4月2日,在陈丹丹律师的帮助下,方村街道办事处与芜湖市某某加工厂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芜湖市某某加工厂撤回行政起诉,法院准许撤回行政起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国有土地上个人房屋的承租人在土地征收补偿中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应否获得补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3115号、(2020)最高法行再110号等相关判例,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通常而言,补偿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与征收补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因而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但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房屋上有难以分割的添附且以其所承租房屋进行经营活动,则在征收时,应对承租人所提正当损失应予考虑。

  本案芜湖市某某加工厂为生产经营租赁被征收厂房,于征收时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因征收所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

  三、最终结果

  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补偿原告机器设备53万余元,停业停产损失费及人员补助共198000元,共计73万余元,在扣除原收储款的情况下,仍需向原告支付64万余元。芜湖市某某加工厂撤回行政起诉,法院准许撤回行政起诉。

  四、相关案例

  1、(2019)最高法行申13115号

  裁判要旨:再审申请人冠泉宾馆是否具有原审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主要涉及对该宾馆与涉案《征收补偿协议》之间有无法定“利害关系”问题的理解与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换言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就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通常而言,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与征收补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因而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但如果承租人在租赁的房屋上有难以分割的添附,且以其所承租房屋依法进行经营活动,那么在该房屋被征收时,对于承租人提出的室内装修、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依法应予考虑,此时承租人与征收补偿行为之间应视为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中,冠泉宾馆在承租种业公司的房屋后,为实现经营目的进行了装饰装修及改造,增设了必要的家电及附属设施等。涉案房屋被征收时,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因此,承租人虽然不是被征收人,但对于其完成的室内装饰装修和改扩建项目的价值、经营用设备等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依法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2、(2020)最高法行再110号

  裁判要旨:在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一般而言,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与征收行为和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针对征收行为或者补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房屋的市场化承租人通常并不与补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来解决所租赁房屋上的添附以及因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或赔偿问题。但是,补偿义务主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房屋承租人且承租人具有独立的补偿利益后,既不在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的补偿决定中给付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也不另行与承租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解决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问题,则房屋承租人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上述独立的补偿利益。本案中,开平市政府曾与厉齐协商解决相关独立于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事宜,已经明知承租人厉齐在被征收房屋上具有不可忽略的添附并且依法经营隐没堂茶馆,也明知厉齐在本次征收补偿中存在着独立于房屋所有权人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应当享有的添附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重大补偿利益。

  五、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文稿:杨庆欣
       审核: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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