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被告了,负责人应出庭而未出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时间:2021-09-15 16:19:1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一、行政机关被告了,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二十九条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二)行政公益诉讼;(三)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4、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皖政办[2018]50号)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二)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案件;(四)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五)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六)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行为,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的案件;(七)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八)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九)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保护类案件;(十)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涉及被诉行政机关下属多个部门或内设机构职责,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的案件;(十一)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十二)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十三)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而未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权机关作出处理
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而未出庭的应当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第六十一条:“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修订)》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行政机关应出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直接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属于不作为,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政务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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