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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再审裁定,申请检察院抗诉有什么条件吗?

时间:2020-04-22 17:51:08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三个条件,只要符合条件之一即可。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附:法律条文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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