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 陈丹丹律师说

近30年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法律法规变化

时间:2023-12-22 10:44:0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及政策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规定的变迁的过程。

  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该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经批准可以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199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加强了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制,删除了原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规定,但并未明确禁止城镇居民通过购买农村房屋的方式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最早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即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要求:“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由此可见,我国的土地管理政策于1999年开始明确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

  根据以上的法律政策规定,对于1999年之前,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购买宅基地建房或直接农村房屋的情况,故不宜轻易认定其不能获得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对购买的农村房屋或宅基地所建房屋的物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上一篇: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满意?律师教你撤销!

下一篇:拆迁独生子女+1法律上是给谁的?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陈丹丹律师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