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收到强拆的法律文书,房屋被强拆,报警后,派出所口头告知是政府拆迁行为不受理,怎么办?
时间:2023-12-14 15:43:42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网友咨询:没有收到强拆的法律文书,房屋被强拆,报警后,派出所口头告知是政府拆迁行为不受理,怎么办?
陈丹丹律师:民警口头告知强拆是政府拆迁行为,但是口头告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告知调查结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60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制作“受案登记表”以及书面告知报警人,拿到书面告知后,依据公安的书面告知结果,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公安部令第160号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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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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