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龙高照门面房拆迁政策?
时间:2023-11-21 11:56:03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有人咨询陈丹丹律师:合肥龙高照门面房拆迁政策?
陈丹丹律师解答:根据《合肥市庐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庐)房征告(2023)第(10)号,《庐阳区龙王(龙高照)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十条的规定:
门面房属于非住宅房屋,按照非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可以产权调换也可以货币补偿。具体如下:
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只可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一)产权调换安置
1、安置房复建点:庐阳经开区范围内。
2、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3、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20〕22号)文件执行。
4、附属物补偿费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1号)及《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装潢、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合建拆管〔2021〕1号)文件执行。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22〕4号)文件执行。
(二)货币补偿安置
1、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因素计算,并对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10%的奖励。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20〕22号)文件执行。
3、附属物补偿费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区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21〕1号)及《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装潢、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合建拆管〔2021〕1号)文件执行。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合政〔2022〕4号)文件执行。
5、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未经批准,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原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
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