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限期拆除决定》可以直接进行强制拆除吗?
时间:2023-11-14 10:36:09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咨询陈丹丹律师:城管局给送来了《限期拆除决定》,城管可以直接进行强制拆除吗?
陈丹丹律师:不可以直接进行强制拆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末尾也注明了,不服本决定书的,可以60日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可见,即便属于违法建筑,执行机关还应遵守有关执行期限的规定,即在行政复议期或者诉讼期限内,不得采取执行行为。在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的行政复议期、行政诉讼期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属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应认定为违法行政行为。
除了少数的一裁终局之外,绝大多数的行政决定,就像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书就会处以效力待定的状态,需要以将来的复议结果、诉讼结果为准。所谓的违法行政,不仅包括实体认定的违法,也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程序违法中的之一就是,行政决定没有生效,就予以强制执行。
为何要这么规定,这是保障合法权益、行政权力监督的需要。虽然有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办公室进行了违法建筑性质的认定,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但是对于违法建筑范围的认定、决定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等,当事人是有权提出异议的。不是行政机关作出了违法认定、拆除告知,当事人就一定要遵守,存在异议的,需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予以裁决决定。
因此,《行政强制法》专门规定了,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陈丹丹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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