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丹律师:履行禁养补偿职责申请书
时间:2023-10-10 09:45:49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申请人蚌埠市禹会区某某肉鸡养殖场,经营场所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镇某某村北。
经营者:陈某燕,男,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某某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经营者:陈某亮,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某某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依法履行职责给予申请人经营的养殖场公平合理的禁养补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经营养殖场在禁养区划定之前
申请人是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禹会村人,在禹会区马城镇禹会村流转土地从事养殖经营多年,建有养殖棚、仓库、看护用房,置办锅炉、通风、降温、畜禽自动饮水、除粪设备等设备,办理了营业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健康证、税务证。
二、贵单位将申请人经营的养殖场划入禁养区禁止继续养殖
贵单位先发布《禹会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文件》将申请人所在的禹会村全部划入禁养区,随后发布《禹会区畜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及养殖户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人民政府为关闭搬迁工作的主体。申请人养殖场电源线被剪断,进出养殖场区的一条道路上被设置养殖户关闭值守点,进出养殖场的另一条道路被挖毁(总共只有两条道路可以进出养殖场区),申请人不能继续在禹会村养殖,申请人经营的养殖场被关闭。
三、贵单位负有履行禁养补偿职责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综上,请求贵单位收到本申请,依法主动履行职责,给予申请人经营的养鸡场公平合理的禁养补偿。
此致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
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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