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政府信息公开)
时间:2023-07-06 16:29:54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行政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生,身份证号码:号码,住(居住地址),电话:号码。
被告:合肥市**区人民政府,地址合肥市**区**镇**路与国道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负责人:**,职务**。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政府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现******村拆迁,原告原为**区******村村民,2005年时随母亲迁入高新区南岗镇南岗村庙湾村民组。2011年,庙湾村拆迁,原告被认定为挂户,未被认定为安置人口,未享受安置人口待遇。故特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希望了解本次拆迁信息及相关安置补偿政策。
2023年1月,原告向**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经补正后被告知建议向**镇政府咨询。尔后,原告又向**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镇政府作出“征收拆迁公告等政府信息不属于**镇发布信息,故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公开”的答复。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镇政府的答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一、原告申请的相关信息不属于内部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是“征收拆迁决定、公告、安置政策等”信息。这些内容事关被征收人的权益,具有外部性,故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因原告申请的“决定、公告等”信息,这些信息是被告为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制作并发布的工作方案,是确定性、结论性信息,不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程性信息。因案涉公开信息内容关系土地征收,故不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综上,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告辩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二、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
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片区市政建设项目征迁方案及细则、征收拆迁批复(决定)、征收拆迁公告、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政策解读等”。上述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涉及市政建设、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镇政府作为案涉项目的负责主体和项目方案的制定主体,既然制作并保存了相关信息文件,就应当依法主动公开,保障民众知情权。
三、原告作为与本次拆迁有利害关系的人,了解相关信息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原告原为**镇村民,户口迁移后也没有享受过“安置人口”待遇,现原籍拆迁,相关政策方案可能关系原告切身利益,故依法请求**镇政府公开相关信息,该行为具有正当性、关联性,应当予以支持。
此致
合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 期:
日 期:
提示:本文及其内容并不代表律师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我们不建议读者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何决策,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我们建议您向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
首席律师推荐
陈丹丹律师 |
专长: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电话:(微信)18326659757 地址:皖合肥市政务区中侨中心C座15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