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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时间:2023-09-18 15:53:49  来源:陈丹丹征地拆迁律师  阅读:

皖自然资管〔2020〕5号_副本
  皖自然资管〔2020〕5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导管控

  (一)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各市县要围绕乡村振兴,推进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结合村庄类型的划分,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发展潜力、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统筹谋划县域村庄空间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要结合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因地制宜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村庄各项建设的详细规划。

  (二)发挥规划管控作用。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各市县可依据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等已有规划,在保证与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相衔接的基础上,将其作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依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充分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和非耕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严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有效避让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易发区域。

  二、保障用地计划

  (三)开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摸排。各地要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台账,据实提出下一年度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报经同级政府审核后,逐级于当年10月31日前分别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

  (四)单列安排新增计划指标。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按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可按照法律法规先行审批用地,预支计划指标,并在下一年度按规定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台账,确保计划封闭管理、规范运行,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改进优化宅基地审批

  (五)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一家一户零星申请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转用审批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办理农用地转用申请,将申请的宅基地面积、现状地类属性、四至范围坐标等录入信息系统。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收到宅基地农转用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有批准权的机关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等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乡镇人民政府据此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六)强化宅基用地审批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转用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全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管理。各地要按照“多测合一”要求,将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对批准的宅基地和房屋,按规定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七)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占补平衡,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在宅基地审批时不得向村民收取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按照占用耕地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在补充耕地储备指标库中挂钩。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范围内调剂落实。

  五、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八)坚决遏制新增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设住宅行为。各地要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和我省贯彻意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新增农村村民违法违规乱占耕地建住宅行为。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

  (九)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各地要认真贯彻《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及时受理、依法审批农村村民合理的用地建房申请,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户有所居。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十)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要全面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住宅建成后实地验收“四到场”要求,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防止农户建房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

  (十一)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拆村并居。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在村庄规划和建设中强制推行合村并居,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实施整村搬迁,强制收回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

  (十二)严肃工作纪律。全省各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分工,全力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对相关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应供地不供地、挪用用地指标的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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